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12年度,46號
TCDV,112,司家聲,46,202403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吳銹貞 住○○市○區○○路00○00○00號

相 對 人 許富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佰壹拾柒萬伍仟零肆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 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 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 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 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經本院 108年度重家財訴字第4號判決,兩造均提起上訴,後經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10年度重家上字第12 號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部分,由相對人許富球負擔100 之98,餘由聲請人吳銹貞負擔,業已確定在案。再者,本件 核屬當事人負擔費用者,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日、113 年1月3日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5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 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惟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是本院僅就 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 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 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計算書: 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第一審裁判費 1,178,000 聲請人預納(本院108年度重家財訴字第4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卷 一第235頁、第255頁、卷二第481頁) 2. 土地謄本規費 00 聲請人預納(本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卷 一第337頁、第343頁) 3. 土地初勘服務費(臺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14,000 聲請人預納(本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卷 二第95頁、第99頁、第161頁) 4. 土地建物鑑價費(臺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000,000 聲請人預納(本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卷 二第95頁、第157頁、第169頁、第209頁、第383頁) 5. 土地建物鑑價費(臺中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1,720,000 聲請人預納(本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卷 二第93頁、第171頁、第413至第425頁) 6. 第二審裁判費 31,000 聲請人預納(臺中高分院110年度重家上字第12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卷一第37頁) 7. 土地建物謄本規費 000 聲請人預納(臺中高分院110年度重家上字第12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卷一第367頁、第393頁) 合計: 0,239,000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3,175,045元(計算式:3,239,842×98/100=3,175,045,元以下4捨5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