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服務年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2年度,263號
TCDV,112,勞訴,263,2024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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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慶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安華間請求確認服務年限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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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