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12年度,126號
TCDV,112,勞簡,126,2024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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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26號
原 告 鐘立杰

訴訟代理人 石育綸律師
被 告 台灣客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之晨
訴訟代理人 劉懷先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勞上字第16號請求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 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2年10月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 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前開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13年1月31日以112台 上字第270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即已終結,亦經本院調閱 前案卷宗核閱無訛,爰依原告聲請將原裁定撤銷。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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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客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