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呂易達
被 上訴 人 禾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淑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113年1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附卷可參。揆諸上開法條規定,上訴 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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