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自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朵蜜絲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嘉文
代 理 人 溤韋凱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
長民國113 年1 月24日113 年度上聲議字第340 號駁回再議處分
(原不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調偵字第183號
),聲請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理由狀。 理 由
一、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 由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 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 258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聲請人於民國113 年2 月29日委任溤韋凱律師具狀聲請 准許提起自訴,然稱待檢閱相關全部偵查中卷證後,另行補 陳本案聲請准許自訴之補充理由,迄今仍未補充具體理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第6 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補正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理由狀,逾期仍未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蕭孝如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惠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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