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876號
TCDM,113,聲,876,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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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明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明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明原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 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 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 刑期,即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 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 請該法院裁定之;又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 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 述意見之機會,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 77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 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 ,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 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 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 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 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 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資憑考。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 之各罪,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141號裁定應執行拘役5 0日確定等情,有該裁判書與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參。是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 附表所示之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除不得逾越刑法 第51條第5款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所 示各罪宣告有期徒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 得重於上開各罪已定應執行之刑度之總和。是經審核上開各 節,併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態樣、犯罪情節、侵害法益之異 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暨受 刑人於本院檢送檢察官聲請書繕本,並函詢其對本件聲請定 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提出聲請數罪併罰聲請狀,暨於 陳述意見表陳稱略以:受刑人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認知 自己過錯,家中有妻小需要扶養,希望不要判太重,給予被 告重生之機會等語,此有本院民國113年3月19日中院平刑祥 113聲字第876號函、送達證書、陳述意見表、聲請數罪併罰 聲請狀在卷可參,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所示之各罪,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數罪併罰之案 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 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 「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 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附表:受刑人蔡明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得利罪 詐欺得利罪 詐欺得利罪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16日 111年2月8日 111年11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調偵字第15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調偵字第2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82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豐簡字第624號 112年度豐簡字第349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8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8日 112年8月28日 113年1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豐簡字第624號 112年度豐簡字第349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4月18日 112年10月11日 113年2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811號(編號1至2已定應執行拘役50日確定,已執行完畢)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849號(編號1至2已定應執行拘役50日確定,已執行完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0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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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