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482號
TCDM,113,聲,482,202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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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羽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1830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1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劉羽寬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羽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 本文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 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 5款亦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 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 ,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 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 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 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 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 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又 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 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 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 ,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 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71號、8 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揆諸首揭 裁判意旨,仍應予以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予敘明。



三、受刑人劉羽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刑經本 院112年度易字第125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 ,附表2號則經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50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 有期徒刑3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刑事簡易判決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 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 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 上開所定之執行刑之加計後總和即9月。茲檢察官就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茲檢察官就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 認聲請為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 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又經本院函 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無意見欲表達,受刑人回 覆請合併定較輕刑度,綜合受刑人之意見及上情一併審酌, 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宥妡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附表】:受刑人劉羽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共2罪);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共7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共2罪)【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有期徒刑2月、3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7月13日、 106年7月9日、 106年6月28日、 106年7月17日、 106年7月2日、 106年6月25日、 106年7月29日、 106年8月11日、 106年7月8日 106年7月8日、 106年7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816、817、818、819、820、821、822、823、824號;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緝字第8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82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257號 112年度簡字第1508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11月23日 112年12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257號 112年度簡字第150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9日 113年1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57號(編號1號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830號(編號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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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