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3年度,111號
TCDM,113,交易,111,2024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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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明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
26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尤明生(下稱被告)於民國112年2月14日 晚間6時7分許,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 ,沿臺中市中區公園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至該路段與自 由路2段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輛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 進、轉彎應遵守交通號誌之指示,而依當時情狀,並無不能 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違反交通號誌管制(闖紅燈 )貿然左轉,適告訴人陳俞含(下稱告訴人)騎乘車牌號碼00 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沿自由路2段由西往東方向騎乘至該 處,見狀煞避不及,兩車發生碰撞,告訴人因而人車倒地, 並受有左側手部擦傷、左側膝部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已於第一 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 可參,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姿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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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