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沛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3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紀沛妤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補 充為「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外,其餘均引用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紀沛妤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三、另被告係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有確切根據合理可疑其 犯上開過失傷害罪前,即在場向據報到場處理之警員當場承 認其為肇事人,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 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偵卷第55頁),參以被告事後未 逃避偵查審判之事實,應認被告有自首接受裁判之意思,其 所為上開犯行合於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 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於本案駕駛前開機車時,疏未注意遵守燈光號誌 ,即闖越紅燈貿然前行,肇致本案事故,進而造成告訴人莊 國輝受有上開傷害非微,被告之過失程度非輕,顯有不該, 另斟酌被告犯後迭坦承犯行,惟因未能與告訴代理人莊明璋 就賠償金額達成共識而未達成和解或予以賠償等情,參以被 告之素行,其所受教育反映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 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84條前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蘭股 113年度偵字第2390號
被 告 紀沛妤 女 1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紀沛妤於民國112年2月23日17時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南區東興路1段由復興路往建 國南路方向行駛,行經臺中市南區東興路1段與復興北路交 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 應遵守燈光號誌,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 止線或進入路口,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 未注意,貿然闖越紅燈直行,適莊國輝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上開路口,自臺中市南區復興北路待 轉區起步往德富路直行而來,閃煞不及而與之發生碰撞,莊 國輝因而人車倒地,受有頭部外傷併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右 手指撕裂傷、左側第5肋骨骨折、左側大腳趾挫傷等傷害。 紀沛妤於肇事後,在未經有偵查犯罪職權機關或公務員發覺 其為犯人前,於警員前往時處理在場,並主動陳明其為肇事 者而自首,進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莊國輝委任莊明璋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紀沛妤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告訴代理人莊明璋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指訴之情節 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㈠㈡、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道路 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 錄表、警方職務報告、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各1份及道路 交通事故場照片18張、監視器翻拍照片6張暨光碟1片等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 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紀沛妤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另被告於車禍肇事後,員警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 承認為肇事人,而自首願接受裁判,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足稽,依刑法 第62條前段規定,請審酌予以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李 毓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蕭 正 玲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