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1394號
TCDM,112,訴,1394,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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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仲翔




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邱梓


選任辯護人 李仲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6168、20601、27133、28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張仲翔邱梓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於民國113年3月5日辯論終結,並定
於113年4月2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
開辯論,並定於113年4月16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1法庭續行審
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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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