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國審重訴字,112年度,3號
TCDM,112,國審重訴,3,202403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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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嘉樺



選任辯護人 簡珣律師
吳光中律師
蔡宜軒律師
訴訟參與人 余○裡(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陳○君(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陳○心(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訴訟參與人之
共同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
陳盈壽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48465號、112年度偵字第11855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癸○○犯殺人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捌年,褫奪公權拾年;又犯損壞遺棄屍體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之普力桶壹個、REXON水泥攪拌機空盒壹個、REXON水泥攪拌機壹臺、白色水桶壹個均沒收;又犯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又犯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和解書貳張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柒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相識背景說明:癸○○與陳○政(真實姓名詳卷)於民國102年 間相識交往,於106年間分手後復合,其後同居在臺中市○○ 區○○○道0段000號(即「○○○○」社區)2樓之7租屋處,2人間 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癸○○ 於與陳○政交往期間,陸續向陳○政借貸,陳○政乃向家人及 放貸業者籌借資金予癸○○,癸○○因而簽發面額為新臺幣(下 同)10萬元至17萬元不等之本票計15紙(金額計157萬元) 、車輛讓渡書予陳○政,作為擔保。其後癸○○屢因還款、交 友問題而與陳○政發生爭執,因此萌生報復、解決債務之意 。
二、陳○政死亡經過:
㈠、癸○○基於殺人之犯意,於108年3月4日16、17時許,駕駛陳○ 政平時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意識、



身體狀態不佳之陳○政陳○政原欲返家搭載其女至補習班上 課),返回陳○政之母余○裡(真實姓名詳卷)臺中市○區○○ 路0段00號之住處。
㈡、癸○○不顧余○裡之勸阻,於108年3月4日18時餘許,駕駛前開 自用小客車,將斯時仍意識、身體狀態不佳之陳○政載離余○ 裡之前揭住處後,於同日20時32分許(於同日22時53分許退 房)及同年月5日凌晨4時12分許(於同日13時11分許退房) ,二度入住臺中市○○區市○○○路000號「悅萊汽車旅館」308 號、309號房。
㈢、癸○○於108年3月4日20時32分許後至同年3月13日承租棄屍廠 房前之某時許,在臺中市某處,以使用鈍、銳器重擊頭、胸 部以外之不詳方式,殺害陳○政,致陳○政死亡。三、棄屍過程:
㈠、癸○○為避免上開殺人犯行遭人發現,乃將陳○政之屍體放置在 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嗣改為BLX-0021號)自用 小客車内,基於損壞、遺棄屍體之犯意,而為下列準備行為 :
1、聯絡房屋仲介看廠房:於108年3月13日,使用門號000000000 0號行動電話,與房屋仲介李○○聯絡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0號自用小客車,至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旁廠房(原 為丙○○向壬○○○承租,下稱案關廠房),與李慧倫見面、觀 看廠房。
2、簽立租賃契約:於108年3月14日,與李○○聯絡後,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案關廠房,與丙○○簽立房屋 租賃契約書,約定每月租金1萬2000元。
3、購買水泥攪拌器等工具:於108年3月16日18時59分許,至臺 中市○○區○○路000號之振宇五金逢甲店,使用其申辦之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刷卡購買REXON廠牌攪拌機1臺、普力 桶、白色水桶各1個、手套1雙等物品(金額計3672元)後, 於同日晚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搬運所 購得之上述水泥攪拌器等物品至案關廠房。
4、購買防水滲透之保潔墊:於108年3月18日凌晨0時47分許,使 用蝦皮拍賣網站帳號「shadow78213」,向毛○○(即樂禾田 企業社之負責人)經營之「藍貓BlueCat家居生活館」 ,訂 購防水滲透之深藍色保潔墊1個,於同年3月22日上午6時25 分許,在統一超商宸騰門市,付款取貨。
5、購買透明大塑膠袋:於108年3月19日凌晨0時5分許,使用露 天拍賣網站帳號「shadow780218」,向立信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之業務員林○○,訂購透明夾角大塑膠袋1批,於同日凌晨2 時9分許,以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匯款165元予林



美如支付。
㈡、棄屍方式:癸○○於108年3月24日(星期日)上午6時3分至同 日上午9時25分止,利用案關廠房附近工廠員工放假而不易 遭他人發現之機會,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載運以床單(第1層)、帆布材質收納袋(第2層)、透明塑 膠袋(第3、4層)、上述深藍色保潔墊(第5層)、上述透 明夾角大塑膠袋(第6層,陳○政屍體由内而外順序包裹共6 層)包裹之陳○政屍體至案關廠房後,利用上揭水泥攪拌器 、白色水桶等物,在上揭普力桶攪拌混合水及水泥後,將陳 ○政之屍體放入上開普力桶(水泥漿凝固後重量計約210公斤 ),再以水泥漿覆蓋封住該屍體,以此方式損壞及遺棄陳○ 政之屍體。癸○○完成上揭棄置陳○政之屍體行為後,於000年 0月0日下午某時許,委託不知情之建明汽車拖吊有限公司之 司機己○○,將曾經放置陳○政屍體而停放在臺中市○○區○○路0 段○○○街00巷路○○○○○○○○○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拖運至 臺中市○○區○○○街000號附近之道路旁停放。四、癸○○所為其他行為:
㈠、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之 單一犯意及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詐欺得利犯意,而為下列 行為:
1、自108年3月5日15時56分許起至同年5月16日止,使用陳○政所 有之行動電話(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以陳○政該 手機內所下載之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陳○政之女陳○心 ,藉此營造陳○政躲避他人討債而至外地之情境。2、癸○○為取回前述簽立予陳○政擔保債務之本票等借款憑證,以 避免陳○政之家屬事後追討其所積欠陳○政之債務,乃於108 年3月5日某時許,使用上開陳○政之手機內之通訊軟體LINE ,佯裝為陳○政本人而傳送訊息給陳○君(即陳○政之妹,真 實姓名詳卷),要求陳○君將癸○○簽發給陳○政之前述本票等 借款資料交予癸○○,但因陳○君無法確認該LINE訊息確為陳○ 政本人傳送而未應允,癸○○而未能得手。惟癸○○以上揭方式 獲得免付通信費用之不法利益。
㈡、癸○○基於偽造私文書之單一犯意,於108年3月5日至000年00 月00日間之某時許,在臺中市不詳地點,接續以電腦打字繕 打內容略為「甲乙雙方於債務上之糾紛已達和解,故特立此 和解書,以資證明。1.甲方與乙方之債務於民國109年3月5 日達和解。…」等語之和解書2份,於該和解書立書人乙方欄 ,偽簽「陳○政」署名(每張和解書各3枚,共計6枚署名) ,偽造用以表示陳○政與癸○○就彼此間債務糾紛達成和解意 思,具有私文書性質之和解書,足以生損害於陳○政。嗣於1



11年10月26日警方經癸○○同意搜索,在癸○○之臺中市○○區○○ 路○段000號3樓之2住處樓下停車場,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 0000號(原車牌號碼0000-00) 自用小客車内發現,並扣得 上述和解書2張。
五、尋獲屍體經過:警方於111年10月26日上午11時50分許,接 獲丙○○報案,在案關廠房發現遭水泥封蓋之陳○政屍體,且 扣得REXON廠牌攪拌機1臺(含外包裝盒1個)、普力桶、白 色水桶各1個等物。
六、案經陳○君陳○心委由何志揚律師提出告訴,及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以下本案引用證據均係由檢察官、被告癸○○及其選任辯護人 聲請調查,並經本院裁定具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且業經 合法調查,先予指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就本案不爭執事實部分:
㈠、相識背景說明:被告與被害人即死者陳○政(下稱死者)於10 2年間某日相識,進而交往,於106年間分手後復合,之後同 居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即「○○○○」社區)2樓之7 租屋處。被告於與死者交往期間,陸續向死者借貸金錢,並 簽發金額為10萬元至17萬元不等之本票計15紙(金額計157萬 元)予死者作為擔保。
㈡、死者死亡之經過:
1、被告於108年3月4日16、17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死者平時使用之車輛),搭載因不明原因而意識 狀態不佳、原本要載送女兒至補習班之死者,返回死者之母 余○裡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住處。2、被告於108年3月4日晚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將死者載離余○裡之上開住處後,於108年3月4日20時32 分許(同日22時53分許退房)及同年3月5日凌晨4時12分許 (同日13時11分許退房),入住臺中市○○區市○○○路000號「 悅萊汽車旅館」308號及309號房。
3、死者友人子○○於108年3月5日凌晨,與死者以通訊軟體LINE聯 繫匯款事宜。
㈢、被告對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三不爭執之行為:1、聯絡房屋仲介看廠房:被告於108年3月13日,使用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號,與房屋仲介李○○聯絡後,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旁廠 房(原為丙○○向壬○○○承租,下稱案關廠房),與李○○見面 、觀看廠房。




2、簽立租賃契約:被告於108年3月14日,與李○○聯絡後,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案關廠房,與丙○○簽立房 屋租賃契約書,約定每月租金1萬2000元 。3、購買打漿電鑽等工具:被告於108年3月16日(星期六)18時5 9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00號之振宇五金逢甲店,使用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刷卡購買打漿電鑽(REXON廠牌)1臺 、打漿器(即水泥攪拌機)1支、普力桶(方型)各1個 、 手套1雙等物(金額計3672元)。
4、購買防水滲透之保潔墊:被告於108年3月18日凌晨0時47分許 ,使用蝦皮拍賣網站帳號「shadow78213」,向毛○○(即樂 禾田企業社之負責人)經營之「藍貓BlueCat家居生活館」, 訂購防水滲透之深藍色保潔墊1個,並於同年3月22日上午6 時25分許,在統一超商宸騰門市付款取貨。
5、購買透明大塑膠袋:被告於108年3月19日凌晨0時5分許,使 用露天拍賣網站帳號「shadow780218」,向立信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之業務員林○○,訂購透明夾角大塑膠袋1批,並於同 日凌晨2時9分許,以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款165元給林○○。6、被告有於000年0月0日下午,致電聯繫建明汽車拖吊有限公司 己○○。
㈣、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四不爭執之行為:被告有於本件扣案 和解書2份上簽署死者之署名。
(以上見本院卷一第137至140頁、卷二第124、125、218至220頁)。
二、被告就本案全部否認犯罪,爭執部分為:⑴就相識背景說明 部分,死者是否向家人及放貸業者籌借資金,被告有無數次 因還款問題與死者發生爭執及肢體衝突?⑵就死者死亡之經 過部分,被告是否不顧余○裡之勸阻仍將死者載離余○裡住處 ?被告是否有以起訴書記載之方式殺害死者?⑶棄屍過程部 分,被告是否有為起訴書所記載損壞死者之屍體及棄屍之行 為?⑷被告所為其他行為部分:被告是否有為起訴書犯罪事 實四㈠所示之盜用死者手機之行為?是否有於起訴書犯罪事 實四㈡所記載之時間、地點,基於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偽造 本案和解書2份?被告是否有於起訴書犯罪事實四㈢之時間對 陳○君(即死者之妹)實施詐術之行為?經查:㈠、就被告爭執死者是否向家人及放貸業者籌借資金,被告有無 數次因還款問題與死者發生爭執及肢體衝突部分:被告於本 院審理時否認有積欠死者債務,辯稱:我曾經向死者借錢, 但都已還清,到死者失蹤前為止,是死者欠我錢,我沒有欠 他錢云云。惟查:
1、被告就其與死者於102年間某日相識,進而交往,於106年間



分手後復合,之後同居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即「○ ○○○」社區)2樓之7租屋處;被告於與死者交往期間,曾陸 續向死者借貸金錢,並簽發金額為10萬元至17萬元不等之本 票計15紙(金額計157萬元)予死者作為擔保等節並不爭執, 已如前述。
2、證人陳○君之證述部分:
⑴、於偵查中結證稱:我確認被告有欠死者錢,欠多少我不知道 ,警察有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搜到一疊被告 簽發的本票,此外,死者曾去玉山銀行辦理信用貸款,叫我 當保證人,我問他貸款作何用,他說是借給被告的,並說被 告以後會認真上班,金額是30萬元,這是在108年以前的事 ,詳細的時間我不記得了。於106、107年間,被告說她爸生 病需要醫藥費、她叔叔過世沒錢辦喪事,這二次都有跟死者 借錢,借多少我不知道。死者與被告間的糾紛就是錢,被告 每次欠錢都說要還,但都沒有還,死者去跟別人借錢給被告 用,被告還不出錢,被告就會回家找我和我媽媽拿錢去還, 被告每次說要借錢,說要還錢,但都沒有還的次數太多,死 者會生氣,二人就會吵架並打架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罪責證據卷(下稱檢罪責證據卷)三第129至131頁】;被 告和死者交往期間,他們吵架就為了2件事情,1個是被告有 劈腿,還有金錢問題,其中劈腿部分,我曾聽死者說過,被 告說因為喝酒喝太多身體不好,所以要離開八大行業,要回 去臺南工廠工作,後來被死者發現她還是持續留在臺中,死 者看過有別的男生開名車載被告上下班,大約是106年或107 年的事情,還有1次死者看到被告和別的男生一起上樓即被 告住處,死者在樓下等了很久,這件事情是在他失蹤後,他 的朋友跟我講的,死者在跟被告交往期間很常為了男生吵架 ,死者發現被告跟其他男生糾纏,這是我看到他們在吵架, 我問死者,他才跟我說的。金錢糾紛部分是被告常常用很多 理由跟死者借錢,有時候是說她女兒要繳費用、要繳房租、 她爸爸被倒會、她叔叔過世沒錢辦喪事、她爸爸開刀沒有醫 藥費、她身體不好無法去上班,要生活費等理由,這些都是 死者跟我講的,被告也曾直接跟我借過錢繳房租。我知道他 們2個有打過架,我有聽我媽媽說過他們有打架,我去警局 時,警察有給我看他們兩個有互告傷害,打架是應該是107 、108年的時候。我沒有親眼看到他們打架,因為我不想管 他們的事,所以我都沒有問、沒有看、沒有理。打架部分我 知道是有2次,原因就是錢跟男人等語(見檢罪責證據卷三 第136、137頁)。
⑵、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認識在庭的被告,她跟我哥即死者



交往7、8年,一直到108年3月。一開始他們感情很好,我們 常常全家一起出去,但時間久了,發現被告資金缺口很大, 她常常會向死者哭訴她需要用錢,死者就會到處籌錢給她用 ,如果他自己的錢不夠,就會回家跟我媽拿,大約於106、1 07年間,被告在酒店上班,她跟死者說她喝酒身體喝壞了, 她想要回去臺南當作業員,但後來被死者發現,她其實人沒 有回臺南,她留在臺中,只是交了另一個男朋友,這件事情 讓死者生氣又傷心,從這個事件過後,被告就不在白天到我 家,她是在晚上我們家人睡覺的時候,來我們家裡面幫我哥 哥包裝娃娃機用的東西,當時我們家人住在一起,所以我看 得到被告與死者間的互動。被告另外交男朋友的事,是死者 跟我講的,那次死者知道被告另外交男朋友之後,他很難過 的哭了,他跟我說被告嫌他沒錢,所以才跟別的男生交往。 關於被告資金缺口的部分,被告也曾向我借錢,她跟我說她 沒有錢繳房租,她跟死者說,她爸爸生病沒有錢、她爸爸開 刀沒有錢、她爸爸住院沒有錢、她叔叔過世沒有錢辦喪事、 她女兒有錢要繳、她家被倒會、她家有人上門討債,她自己 也有負債,她也有卡債要還,就是很多很多的名目,這一些 借錢的理由是死者告訴我的,我有時候也會聽他們講電話, 在旁邊也有聽到過,另外我也曾經聽過他們的行車紀錄器上 面講的話,死者跟被告說「我們分開的那一段時間,妳已經 拿了那麼多錢回家處理事情,為什麼那麼多錢還處理不完」 ,107年時,死者跟被告說「妳知道這1年來又拿了多少了嗎 ?」被告說「200多」,行車紀錄器的錄影是因為死者失蹤 了,我們想說去車上找找看行車記錄器上有沒有拍出他們最 後到底是去了哪裡,就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後座地板上 找到1張行車記錄器的卡片,我們把卡片拿出來讀,內容就 是他們的對話。我不知道死者有無跟被告借過錢。我認為死 者的經濟能力是普通而已,他自己的開銷只有養他女兒、養 自己而已,開銷不大。死者跟我媽說他去借錢都是為了借錢 給被告,我媽罵他「你那麼笨要死哦」,他說被告答應他利 息她會付,本金她也會付,死者就去幫她借,我媽媽有罵他 。死者有跟地下錢莊借錢,還有向玉山銀行、國泰世華銀行 用信用貸款借錢,我是銀行貸款的保證人,總共跟銀行借了 60萬元。地下錢莊有上門討債,但不知那筆借了多少錢,此 外死者還有沒有跟其他的人借錢,我就不清楚了。就我所知 ,死者手上的被告借錢資料有被告簽的本票157萬元外,在 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上還找到80萬元的本票、汽車、機車 讓渡書,但被告到底欠死者多少錢我不清楚。3月4 日案發 前,死者跟被告間借款關係的處理,死者說被告有說她會負



責,說她會去貸款,或者是她妹妹也可以去貸款,死者沒說 要如何向被告催討債務等語(見本院審理卷三第180至183、 185、220至224頁)。
3、證人余○裡之證述部分:
⑴、於偵查中結證稱:死者與被告約於死者女兒4、5歲時開始交 往,有段時間被告說她要回臺南工作,不過還有電話聯繫, 差不多有1年左右時間,之後她又回來跟死者在一起。我不 知道他們交往過程有發生何事讓他們分手。他們兩個交往期 間有發生糾紛,感情方面,死者曾抓到被告有其他男友,金 錢糾紛方面,在開始交往時,被告會來借錢,之後因為錢借 了都沒有還我,死者有跟我拿錢去借給被告用。被告常常借 錢,死者有時會跟我拿,有時拿他自己的錢,被告陸陸續續 跟死者要錢,死者沒錢就會回來跟我要,到106、107年時, 被告不知道做什麼,要死者去跟地下錢莊借錢,被告說利息 她會付,也會還錢,結果被告有時有付,但後來沒有付,死 者會生氣、會逼被告快點籌錢還利息,兩人就會發生口角。 被告和死者交往期間吵架就是為了男友和錢,曾經有打過架 ,2人都有受傷,因為死者曾回家叫我煮蛋給他敷瘀青的地 方、叫我買藥給他抹,這是大約106年左右的事情,詳細時 間我不記得了。被告在和死者交往期間,她有說她爸爸住院 、外面缺錢人家要來要錢,被告有做人頭被判決,死者回來 跟我拿錢要去幫她繳,被告跟死者說她家環境不好、要養小 孩,死者平時沒錢跟我拿錢時會跟我說等語(見檢罪責證據 卷三第138、139頁)。
⑵、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被告跟我兒子即死者是男女朋友關係 ,他們是從102年開始交往的,交往6、7年左右,中途有分 開一段時間,他們分開的原因我不知道。他們交往期間我曾 經看過他們兩個吵架,偶爾才吵架,好也很好,我兒子很疼 惜被告,很捨不得她。我是沒現場看他們吵架,但死者曾回 來叫我煮蛋要擦瘀青,我問他為什麼又吵架,他說被告叫他 去地下錢莊幫她借錢,被告說她會還、利息她要付,後來她 沒辦法付,他會生氣罵死者,2人就吵架。除此之外,他們 也曾經為了被告外面有再交男朋友吵架。我知道被告有跟死 者借錢,借錢次數不計其數。在我這裡的部分就100多萬了 ,她白色的車子行車紀錄器掉在我們6003的車子,那次要去 洗車,撿到那個行車紀錄器,死者跟被告的對話說以前就拿 很多了,這一年來她還拿多少她知道嗎?她回答說200多萬 。被告跟死者借錢,在我這裡就借100多萬元,是死者回來 說被告家有人過世要買骨灰罈、被告爸爸要住院、被告爸爸 要開刀、被告爸爸被倒會,人家來討錢,被逼、被告犯法被



判罪要關,也拿錢去幫她處理,我問說被告犯罪要處理跟我 們有什麼關係,他說「妳不要這樣,她被關很可憐,妳不要 這樣,救她一下」,他就這樣回答我。我跟被告沒什麼見面 的機會,所以我沒問過她,但後來她有開本票,死者有拿給 我,死者拿被告簽的本票給我的原因是要證明確實錢是被告 借的,我手上有被告的本票好像150幾萬元。本票上面押的 日期跟實際上借錢的日期不同天,是先拿錢,本票的日期比 較後面。死者跟我拿錢借給被告是陸陸續續的,所以本票的 日期也是陸陸續續,都不是同天,被告後面就是沒有還,死 者是一次將被告簽的本票交給我。死者除了跟我借錢以外, 還有跟地下錢莊借錢,這是死者跟我說的,說被告叫他去借 ,說她會付利息,我罵他說「你最好去跟地下錢莊借錢給癸 ○○用,你之前跟我借的那些就還沒有還,你還去幫她借」, 死者說被告很可憐,還跟他下跪哀求。我不知道死者跟地下 錢莊借了多少錢,也不知道利息怎麼算,他是出事前約2、3 個月,去跟地下錢莊借錢的,他說被告缺錢,叫他去地下錢 莊借錢給她,我罵他說為什麼又去借錢給她等語(見本院審 理卷三第236、237、258至264頁)。4、依證人陳○君余○裡前開證述內容,被告與死者間為男女朋 友關係,其等交往期間,被告曾多次向死者借款迄未還款, 且因被告似有與其他男子交往,二人因為金錢、被告交友問 題而多次發生爭執。被告雖否認有積欠死者債務,然被告確 於106、107年間,曾簽發多張本票(發票日為106年10月5日 起至107年12月20日止),有該等本票影本在卷可參(見檢 罪責證據卷一第152至159頁);且依被告與死者間之通訊軟 體LINE對話內容,亦屢屢提及金錢、被告之交友問題,被告 甚且於對話中陳稱「不想再談到錢就說我在利用你還錢一樣 」,死者多次詢問被告「現在還缺多少」、「還缺嗎?如果 有,晚點或明天機車拿錢回我時在匯給你」、「不然這會是 我最後一次幫你忙」、「有缺直接告訴我」(見檢罪責證據 卷三第217至248頁),依該等對話內容以觀,均為死者主動 向被告詢問是否缺錢,要匯款給被告,全然未見被告提及要 匯款給死者、要還款給被告,或死者缺錢向被告借款之內容 。另依死者於108年1月21日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醫 學部就診時之病史記載,死者曾向醫師提及「前女友說不可 能還錢(Ex-girlfriend said that it was impossible to pay back the money)」、「前女友又回來要錢60萬,過 程中總共給了她超過200萬(ex came back to ask for mon ey again 000000, gave her more than 2 million in tot al throughout the course)」等語(見檢罪責證據卷三第



55頁),均核與證人陳○君余○裡前開證述之內容,係被告 向死者借款而未清償等語相符。是被告此部分所辯,尚無足 採信。被告與死者之間,確實因被告屢向死者借款、被告另 行結交男友之問題而存有齟齬、爭執,而有殺害死者以解決 債務之動機。
㈡、就被告爭執死者死亡經過部分,被告雖否認為本件殺人、水 泥封屍犯行,辯稱,其並未殺害被害人即死者,亦未為水泥 封屍行為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依本件相驗解剖鑑 定結果、相驗屍體證明書,無從確定死者為他殺,且本案無 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為起訴書所指此部分之犯行:1、本院認定本件死者為他殺乙節:
⑴、本案死者之遺體係於111年10月26日上午,在案關廠房,因證 人丙○○整理廠房公司物品時發覺,而報警處理乙情,有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 驗書乙份在卷可參(見檢罪責證據卷一第7頁)。其後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督同法醫師相驗、解剖,經送法務 部法醫研究所鑑定,依據DNA型別比對鑑定結果確認死者身 分;又送驗死者肝臟及頭髮分段檢驗均未發現常見毒藥物成 分,因重度腐敗後變化,無法評估確切死亡原因,依據現有 來函送鑑資料,死亡方式應屬未確認,最後死亡方式仍俟後 續司法調查後確認,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血清證物鑑定書、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STR DNA型別鑑定結果表、解剖報告書暨 鑑定報告書、臺灣臺中地方法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等件在 卷可佐(見檢罪責證據卷二第90至114頁),則本件遭水泥 封屍之遺體,經DNA鑑定結果遺體即係死者無誤。⑵、死者遭發現時呈水泥封屍之狀況,相驗、解剖及鑑定部分:①、鑑定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任職於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擔任公職法醫師,本件屍體是於111年10月26日發 現的,發現時屍體是裝在一個橘色桶裡面、水泥封屍的狀況 ,當時地檢署指派我、楊惠婷法醫師負責,本件是重大案件 ,所以我們立刻委託中央單位即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請辛○○ ○○○一起做解剖,分工的部分是由楊惠婷法醫師拍照,我跟 曾柏元法醫負責遺體相驗、解剖,我出具檢驗報告書及相驗 屍體證明書,辛○○○○○是出具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本 件鑑定報告結論是研判死亡原因是甲,重度腐敗,死後變化 不明原因死亡,死亡方式的部分依據當時送鑑的資料是屬於 「未確認」,最後的死亡方式等待後續的司法調查後確認, 這是我們參與相驗解剖的三位法醫的共同結論。實施解剖時 間是111年10月27日上午9點半,在臺中市西屯區臺中榮民總 醫院的解剖室作解剖。我們一開始收到的屍體的態樣是由很



多層包括塑膠袋、布類等整個裝在一個袋子裡,屍體呈現蜷 曲狀,頭面部埋在包裹的這些物件裡面,將遺體自包裹中移 出來,因為他有重度腐敗的現象,在搬運的過程中,他有一 些關節鬆脫。就遺體的外觀部分,他的穿著是長袖、長褲, 可以從他穿著研判是符合什麼樣季節的穿著,衣服是比較偏 向於冬天的穿著。家屬報失蹤是108年10月22日,說他是半 年前失蹤,大概當年的4月之前,而本案承租倉庫時間是108 年3月時。把遺體移出來後,可以看到屍水整個沉積在包裹 他的一些布被裡面,外面有塑膠袋,塑膠袋中有一個比較特 別的袋子,當時是由警察在現場這些包裹,一層一層的拔開 ,其中有一個像是尼龍布或是帆布的一個大背包,很可能是 裝盛屍體當初使用的一個工具。從屍體的外觀可以看到他的 體型偏瘦,再綜合先前調閱死者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的病 歷,可以看到死者於107年11月16日,在該院內科部消化系 就診,就診紀錄中,離案發時間最近的有記載他體重是該次 ,死者當時體重是50.9公斤,依死者的病歷他的體重大概就 是在51公斤至54公斤左右,最接近案發時間有體重紀錄的是 107年11月16日,身材偏瘦,跟我們看到屍體的態樣也是偏 瘦一致。我們把包裹打開後檢視,他臉部已經擠壓到,再加 上腐敗的作用,呈現變形的情形,看不出來他臉的五官,跟 腐敗的濕泥部分混在一起,經過清理,把衣服解開後,可以 看到他體腔、肢體的左側是腐敗比較嚴重的狀況,死者的背 部、右上臂都有一個刺青刺青是人身鑑別一個方式,本件 死者還可以從外觀上為個人鑑別。因為死者腐敗嚴重,胸椎 、頸椎部分連皮膚都不見了,所以無法判斷有無受傷。死者 的右臀部、右側已經有點皂化的現象,背部明顯腐敗,這些 部分有沒有受傷,我們無法判斷。當時也有特別檢視死者的 頸椎、舌骨,有沒有頸部、抑頸、扼頸或是勒頸這方面的狀 況,但因腐敗的狀況已經無法判斷。打開死者的胸腔檢視胸 肋骨,沒有看到、摸到明顯骨折的狀況,他的腹腔臟器都已 經腐敗到算消失的情形,所以生前他有沒有相關的傷害是無 法判斷的。就頭面部的皮膚看起來算是比較完整的部份,可 是他原本有沒有什麼瘀傷的部分,現在也已經看不出來。我 們把胸、腹腔比較還可以有一點之實質狀的臟器取出來,但 因為腐敗的狀況,無法判斷原本的臟器有無疾病,就算上面 有傷,也因為腐敗的情形,也無法呈現。整個顱骨表面沒有 看到明顯的工具痕、打擊痕,沒有明顯的骨折痕,他的顱骨 外觀算是蠻完整的,頭蓋骨取下來可以看到腦膜,腦的部分 已經皺縮成泥狀,所以無法檢測是否曾有顱內出血的情形。 但屍體為什麼會裝進袋子、橘色桶子裡面?如果是生前裝進



去的話,人會掙扎,那他是不是因為一些藥、毒物問題而昏 迷,但屍體找不到體液,只剩下肝臟、頭髮,我們將這些送 去做毒物化學檢驗,可是沒有發現有毒藥物成分,所以辛○○ ○○○的鑑定意見書說無法排除曾有使用毒藥物,但因腐敗嚴 重而無法檢出。因為有需要體液檢體才可檢出的毒藥物成分 ,用臟器是無法去檢出的,所以沒有發現毒藥物成分,有可 能是因為本來就沒有毒藥物,也有可能是因為屍體過度腐敗 而無法檢出。這個解剖案件,我們法醫在科學上的極限,目 前比較有成果的是人身鑑別的部分,我們採集死者的骨骼跟 死者母親、妹妹的檢體去做DNA親屬鑑定,死者骨骼的DNA跟 死者的媽媽、妹妹成立親屬關係的機率是99.99%,可以確認 死者的身份,幫死者找到回家的路,而不是躺在倉庫,被封 存在一個角落。本件沒有什麼明顯足以證明死者的死因,所 以辛○○○○○的解剖暨鑑定報告書開立的死亡原因就是只有一 個甲,死因只有寫一列,就是寫重度腐敗死後變化,不明原 因死亡。我們在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原因開立為先行原因不 明,他是重度腐敗、水泥封桶屍,死亡原因用心肺衰竭開立 ,把他生前陳屍的態樣做一個直觀性的描述。就死因的部分 ,因重度腐敗死後變化,所以無法評估確切的死亡原因,我 們沒有很直接的證據去證明說他是因為什麼而死亡,就法醫 的立場就是對於這個部分屬於未確認,對於是不是他殺的部 分,我們不排除,但這個部分是由司法調查後做確認。死亡 方式的部分,主要分為自然死、意外死、自殺、他殺、不詳 。本件死因無法評估的原因是因為屍體重度腐敗,包括皮膚 都有缺損、器官也整個腐敗消失,本身是不是有疾病、病變 、創傷,都無法做確認。現行死亡方式,就是自然死、病死 的話,相驗有分司法相驗跟行政相驗,行政相驗就是一般醫 師在醫院、醫療院所,他們無法去做司法調查,他們只能開 立自然死、病死,如果要開立其他死亡方式,需要有司法檢 察機關請各個領域的專家、蒐集相關的現場證據,去建構出 當初事故發生的態樣,所以司法調查是死亡方式研判非常重 要的一環。就「未確認」、「不詳」死亡方式的區別:「未 確認」是還在蒐集證據調查、鑑定中,這個案件還有待後續 的證據去補足他原本不足的部分;「不詳」是說已經窮盡現 在所有科技、科學能做的司法調查之後,仍然無法判斷他的 死亡方式,就是無法明確的區別,他到底是自然死、意外死 、自殺、他殺,無直接或是很明確的證據去證明的時候,我 們就會開立不詳。本件相驗屍體證明書在死亡方式的五個原 因勾選「他殺」,是因為對於他死亡的原因鑑定不出來,死 亡方式因為死因不明,檢視能不能排除自然死、意外、自殺



,法醫部分認為不排除他殺,檢察官司法調查認定是他殺, 就法醫部分的不排除他殺跟司法調查的部分是不矛盾的。出 具本份相驗屍體證明書、進行解剖鑑定時,有參酌過死者生 前的病歷資料,從病歷看起來,死者生前有肝臟疾病、泌尿 道感染,可是在屍體上他的泌尿道、肝臟那些都採不到檢體 了,肝臟也已經腐敗皺縮,無法知道疾病嚴重程度。病歷上 他有憂鬱症,只能說有憂鬱症會自殺的可能性會比較有,但 無法直接連結。本件無法排除他殺,再加上本件陳屍的態樣 非常特別,以我們多年實務經驗,呈現這種態樣,包括用行 李箱裝箱、大的運輸袋裝的或是鐵桶裝,我們都有遇過, 棄屍的部分是這樣,再加上一個封水泥的動作,死者本身無 法自己去做這個行為,死者的身體已經蜷曲成那個動作,一 定是有外人去把他做一個侵害屍體的動作,所以我才會說我 們法醫的意見是不排除「他殺」。本件驗不出來有毒藥物反 應,有可能真的是沒有毒藥物,也可能是有毒藥物,但因為 重度腐敗而驗不出來。有一些毒藥物是需要有體液,如血液 、尿液才驗得出來,頭髮的部分是長期而言,如果剛吃毒藥 物的話,頭髮也驗不出來。依照死者的病歷資料,他有睡眠 障礙,有服用安眠藥,死者於108年1月份還有去醫院領藥, 醫院開了28天份的安眠藥跟抗憂鬱劑,原則上死者的頭髮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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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明汽車拖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