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附民字,112年度,190號
TCDM,112,中簡附民,190,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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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90號
原 告 蕭瑤
被 告 王顏麗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中金簡字第185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路逸涵
法 官 高思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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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