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2年度,905號
TCDM,112,中簡,905,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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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9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佑萱


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律師
陳婉寧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11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佑萱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鄭佑萱知悉大麻、甲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N, N-二甲基安非他命、麥甲二乙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 第二級毒品之犯意,為下列犯行(無證據證明其持有第二級 毒品總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亦無證據證明其持有第三、 四級毒品之純質淨重各達5公克以上):
 ㈠鄭佑萱於民國110年5、6月間某時,在臺北市區某處,向不詳 之人取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大麻膏1罐而持有之。 ㈡鄭佑萱於111年3月初某時,在臺北市區某處,向不詳之人以 不詳代價購買大麻膏1罐,再將取得之大麻膏製作成如附表 編號2所示之大麻餅乾7包而持有之。
 ㈢鄭佑萱於不詳時間,在臺中市區某處,以每包新臺幣(下同 )200元之代價,向不詳之人購買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大麻餅 乾8包而持有之。
 ㈣鄭佑萱於不詳時間,在臺北市區某處,向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ADRIAN」之成年男子以每克1, 200元之代價購買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大麻花10包而持有之。 ㈤鄭佑萱於不詳時間,以不詳代價,向楊富傑(所涉販賣毒品 等部分,另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調查中)購買如附 表編號5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㈥鄭佑萱於111年間某時,收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凱 文」之成年男子所交付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MDMA搖頭丸粉末1 包、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毒品咖啡包1包、如附表編號8所示 之錠劑1包、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MDMA搖頭丸(心型)1包、



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MDMA搖頭丸(錠)而持有之。 ㈦鄭佑萱於000年0月間某時,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 以每張郵票800元之代價購買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郵票2張而 持有之。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鄭佑萱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被告與楊富傑鄭康迪間之對話紀錄截圖、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大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大雅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 告單、蒐證照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4月14日草療 鑑字第1110300739號、111年4月25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740 號鑑驗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7月28日調科 壹字第11123015620號鑑定書。
三、論罪科刑:
㈠大麻、甲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 非他命、麥甲二乙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具有成癮性、 濫用性,對人體健康及社會戕害甚鉅,竟無視國家杜絕毒品 犯罪之禁令,猶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實屬不該,惟考 量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時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404號卷第17至25 、149至156頁、本院卷第32頁),且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並 未流入市面,尚未實際危害他人,兼衡其教育程度、家庭經 濟狀況,暨其持有毒品之種類及數量、犯罪之動機、目的及 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扣 案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檢出如附表 「檢驗結果及重量」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有衛生福利 部草屯療養院111年4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739號、111 年4月25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740號鑑驗書、法務部調查局 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7月28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5620號鑑 定書附卷可參,自應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直接用以 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一併沒收之 ;另前開送驗用罄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



 ㈡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2至18所示之物,尚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 案犯罪有關,自無從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檢驗結果及重量 1 大麻膏1罐(含包裝罐1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毛重164.75公克(因檢品黏稠無法精確秤重)。 2 大麻餅乾7包(含包裝袋7個)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前淨重106.7公克,驗餘淨重106.15公克,空包裝總重6.94公克 3 大麻餅乾8包(含包裝袋8個)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前淨重193.5公克,驗餘淨重193.01公克,空包裝總重10.72公克 4 大麻花10包(含包裝袋10個)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前淨重19.73公克,驗餘淨重19.68公克,空包裝總重4.2公克 5 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含包裝袋1個) 檢品編號:B0000000 驗前淨重:0.8264公克 驗餘淨重:0.5605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6 MDMA搖頭丸粉末1包 (含包裝袋1個)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淨重:0.2041公克 驗餘淨重:0.1648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氧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2-氟-去氯愷他命、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愷他命成分。 7 毒品咖啡包1包(含包裝袋1個)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淨重:1.9384公克 驗餘淨重:1.5167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8 錠劑1包(含包裝袋1個)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淨重:3.2309公克 驗餘淨重:2.7479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9 MDMA搖頭丸(心型)1包 (含包裝袋1個)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淨重:1.0760公克 驗餘淨重:0.7763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0 MDMA搖頭丸(錠)1包 (含包裝袋1個)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淨重:2.4846公克 驗餘淨重:2.4041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2-氟-去氯愷他命、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愷他命成分。 11 LSD毒郵票2張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淨重:0.0416公克 驗餘淨重:0.0193公克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成分。 12 iPhone行動電話1支 (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13 塊狀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出非屬毒品成分。 14 美國人包裝毒品咖啡包6包 (含包裝袋6個)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淨重:1.9236公克 驗餘淨重:0.9759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15 99%包裝毒品咖啡包1包 (含包裝袋1個)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淨重:3.1827公克 驗餘淨重:1.4203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成分。 16 粉末1包(含包裝袋1個)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淨重:0.3909公克 驗餘淨重:0.3673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17 粉末1包(含包裝袋1個)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淨重:0.1949公克 驗餘淨重:0.1745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丁酮成分。 18 iPhone行動電話1支 (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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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