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6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鴻謀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吳政憲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5899號、第534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女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丙男無罪。
犯罪事實
一、乙女、丙男為夫妻關係,婚後於民國110年間育有甲童(甲 童、乙女、丙男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共同居住 在位於臺中市西屯區長安路2段之住處(地址詳卷,下稱長 安路2段住處)。丙男於111年7月2日按表外出上班,乙女獨 自在長安路2段住處家中照顧甲童。乙女於當日晚間7時至7 時30分許間,本應注意嬰兒頭部比成年人更為脆弱,若經大 面積撞擊硬物,極有可能造成死亡結果,故懷抱嬰兒步行時 應更加謹慎,避免跌倒致撞擊其頭部,而依乙女之注意能力 及當時之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 ,在家中懷抱甲童從主臥室步行至客廳時,不慎跌倒,致甲 童頭部大面積撞擊地面,造成甲童受有頭部外傷、創傷性急 性硬腦膜下出血(左側)、視網膜出血、中樞性尿崩症、吸 入性肺炎之傷害。乙女發現甲童在客廳圍欄內嘔吐、昏迷時 ,於同日晚間7時30分、45分許各將甲童嘔吐、昏迷之照片 傳送丙男,再搭乘UBER送甲童至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下 稱澄清中港分院)急救。甲童嗣於111年7月3日經轉診至臺 中榮民總醫院(下稱臺中榮總)接受手術後,仍於111年8月 16日因硬腦膜下腔出血、中樞神經衰竭、肺炎、呼吸衰竭而 死亡。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乙女坦承過失致死犯行,而堅詞否認有何傷害致死 犯行,辯稱:我否認有故意傷害被害人甲童的行為,當天我
是真的沒有傷害她,我是真的不小心跌倒,我不清楚為何會 造成這麼嚴重的後果,若法院認定我還是有過失,我願意承 擔責任等語。辯護人為被告乙女辯護稱:被害人甲童為被告 乙女之第一胎,被告乙女對被害人甲童疼愛不已,毫無傷害 被害人甲童之犯罪動機,被告乙女雖罹患憂鬱症,然從未因 此傷害被害人甲童,以醫學角度而言,憂鬱症患者多半從事 自傷,不會去傷害他人,若被告乙女於111年7月2日當日有 故意傷害被害人甲童之行為,其大可放任被害人甲童發生死 亡結果,何必於發現被害人甲童身體不適後,立即傳送訊息 予被告丙男並將被害人甲童緊急送醫,況被害人甲童住院期 間被告乙女幾乎天天前往探視,此與虐嬰父母之冷漠態度完 全不同等語。經查:
(一)本案無爭議之事實經過:
被告乙女、丙男為夫妻關係,婚後於110年間育有被害人 甲童,共同居住在長安路2段住處,丙男於111年7月2日按 表外出上班,乙女獨自在長安路2段住處家中照顧甲童。 被告乙女於同日晚間7時30分、45分許各將被害人甲童嘔 吐、昏迷之照片傳送被告丙男,再搭乘UBER送被害人甲童 至澄清中港分院急救,甲童嗣於111年7月3日經轉診至臺 中榮總接受手術後,仍於111年8月16日因硬腦膜下腔出血 、中樞神經衰竭、肺炎、呼吸衰竭而死亡,業據被告乙女 、丙男於警詢時、偵查中、本院訊問時及審理時供述明確 (見他卷一第369—370頁,相卷一第24—26頁、第32頁、第 34—36頁,第35899號偵卷第15—23頁、第29頁,第409號聲 稽卷第22—23頁,第13號聲羈更一卷第22—23頁,本院卷第 301—305頁),核與證人即社區警衛林訓騰、計程車司機 唐麒筌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見他卷一第85頁,他卷 二第135—139頁),並有被告乙女與丙男通訊軟體LINE對 話紀錄截圖(見他卷一第411—423頁,數採104卷第91—165 頁、第239—518頁)、住處現場照片(見他卷一第8—10頁 )、住處及社區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他卷一第49—52 頁、第63—66頁)、計程車行駛路線明細(見他卷一第67 頁)、臺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13日積電字 第1110004600號函暨所附被告丙男排班紀錄(見他卷二第2 81—299頁)、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甲童診斷證明書及病 歷資料(見他卷一第215頁、第217頁、第219—234頁)、 臺中榮民總醫院甲童診斷證明書及病歷資料(見他卷一第 239頁、第241—331頁)、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1年10月21日 法醫理字第11100061610號函暨函附之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 告書(見相卷二第3—15頁)在卷可佐,以上事實堪予認定
。
(二)造成被害人甲童受傷及死亡直接原因之時點: 1、111年6月12日受傷事件:
⑴被告乙女之胞姊王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於偵查 中以證人身分證稱:我於000年0月間有幫忙被告乙女照顧 被害人甲童,這期間被害人甲童有撞到眼角,時間就是對 話中的111年6月12日,我睡前會撥音樂給她聽,她現在很 好奇,都會想要看手機螢幕,過來沒有撐好,跌倒撞到手 機,好像是左邊下眼瞼撞到手機,她趴在床上,我坐在床 上她右邊面對她,她頭過來要看我手機,左下眼瞼撞到, 那時額頭沒有撞到,我照顧的這段期間被害人甲童一切正 常等語(見相卷一第139─141頁)。
⑵對照被告乙女與LINE暱稱「珊珊ㄦ」於111年6月13日之對話 紀錄(見數採104號卷第189頁),足見證人王女上開證述 屬實。由此可知,被害人甲童於111年6月12日有發生左下 眼瞼撞到手機之情形。
2、111年6月27日或28日受傷事件: ⑴依被告丙男與2名員警於111年7月3日晚間7時15分至17分許 在醫院手術房外談話之錄音譯文,被告丙男於談話過程中 曾向員警表示:「因為可能我老婆,她可能轉身拿個東西 她就會,不小心就滾下去」、「我老婆說禮拜一...好像 有」、「因為我不在家,她講的時候,都是我不在家的時 候」、「禮拜一,她說她轉身拿東西,然後回頭就看到她 (指被害人甲童)跌坐在地上,哭了兩聲,後來就沒哭了 」(見他卷一第87─91頁)。參照111年度行事曆,111年7 月3日為週日,故被告丙男於對話中所謂「禮拜一」,具 體日期應係指111年6月27日。
⑵觀諸被告乙女、丙男於111年6月28日之LINE對話紀錄,被 告乙女於該日晚間6時28分許有向被告丙男表示:「剛剛 又從床上滾到地上,但是只哀嚎兩秒」(見數採104號卷 第421頁)。另依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個案 摘要表所載,該中心人員訪視被告乙女時,被告乙女曾表 示被害人甲童於111年6月27日有從55至60公分高之床邊跌 落(見相卷一第285頁)。由此可知,被害人甲童於111年 6月27日或28日間,應有發生至少一次從床上跌落地面之 情形。
3、111年6月29日受傷事件:
⑴小牧童成都托嬰中心老師周瑋馨於111年7月4日、5日接受 員警訪談時陳稱:我於111年6月28日至同年7月1日因另一 位老師請假,故幫忙照顧被害人甲童,被害人甲童於111
年6月29日額頭有輕輕撞到櫃子,沒有任何傷痕,好像是 當日早上10點至11點間發生的,我下午及之後幾天都有再 觀察被害人甲童的狀況,都沒有不舒服的情形,活動力及 食慾都正常,被害人甲童這幾天來的時候臉部就已經有瘀 青,在左邊眼角,詢問媽媽,說是在家中撞傷的,不是在 托嬰中心,111年6月29日我當時手中抱著一個孩子,他在 哭我在安撫,這時剛好被害人甲童在我旁邊,自己玩著玩 著就不小心撞到櫃子等語(見他卷一第17、79頁)。 ⑵該托嬰中心老師陳佳君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證稱:被害人 甲童於111年6月29日頭有去撞到櫃子,撞到後沒有什麼身 體不舒服的情形,食慾都正常等語(見他卷二第336頁) 。由此可知,被害人甲童於111年6月29日上午在小牧童成 都托嬰中心時,有發生頭部撞到櫃子之情形。
4、被害人甲童以上3次受傷事件,均係發生於000年0月0日案 發日以前。然以上3次受傷事件是否造成被害人甲童於111 年7月2日受傷昏迷及同年8月16日死亡之直接原因?容有 疑問。查:
⑴依長安路2段住處現場採證照片所示,主臥室內床之高度為 55公分(見他卷一第103頁)。對此,澄清中港分院兒科 部研究醫師蕭昌泓醫師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從55公 分高度的床跌落不太可能有大片出血,要155公分掉落才 會造成硬腦膜下出血,最簡單的判斷方式就是要高於身高 或很大力摔落,從外傷可以看出有無擦挫傷,但看起來不 像跌傷,經驗上55公分掉下不會這麼嚴重,且對8個月大 的小孩來說沒那麼高,若常常摔落也不排除會造成硬腦膜 下出血,因為有時候出血會新舊雜陳,但若從電腦斷層來 看,這麼大塊的出血應該是新發生的,比較不會是反覆造 成的,另被害人甲童於111年6月29日在托嬰中心頭部稍微 撞到櫃子,應該不至於受有這種傷害等語(見他卷一第43 7─441頁、他卷二第165頁)。
⑵臺中榮總兒童神經外科主任周育誠醫師、神經外科顏俊銘 醫師、神經外科住院醫師傅允彥醫師於偵查中均以證人身 分到庭作證,證人顏俊銘醫師證稱:以時間點來說,被害 人甲童的傷勢不太可能是111年6月28日從高度55公分的床 上摔下所造成的,如果以腦腫及腦出血程度還有嘔吐來看 ,應該是嘔吐當天發生的,以時間點來說,被害人甲童於 111年6月12日阿姨照顧時頭往下撞到手機造成左下眼瞼的 機會很低,應該說是微乎其微,被害人甲童於111年6月27 日左眼下方眼眶就有瘀青,這部分與硬腦膜下出血有關的 機率很低,因為111年6月27日至同年7月2日時間太久,如
果是硬腦膜下出血,沒辦法拖這麼久,下眼瞼瘀青對腦部 傷害不大,因為那是顏面骨受傷而已,當天開刀看到血塊 樣子是新鮮的,應該是當天造成的等語(見他卷二第23─2 9頁);證人周育誠醫師證稱:相卷一第299頁臺中市(臺 中榮民總醫院)兒少保護醫療整合服務綜合評估報告的評 估結果總結第7點記載血腫期間可能是111年6月27日至同 年7月2日,因為很難切割是幾天內,但一般經驗是3日內 ,但如過超過可能會更黑、更乾,本案的血腫是很新鮮的 ,就影像上來看是有可能這個區間,以開刀者所述為準等 語(見他卷二第29頁);證人傅允彥醫師證稱:被害人甲 童曾於111年6月29日在托嬰中心頭部撞到櫃子,但若要造 成被害人甲童現在病況,以時間上來說可能性不大,應該 不會等語(見他卷二第29頁)。另證人蕭昌泓醫師、澄清 中港分院兒科部及新生兒加護病房主任黃元韻醫師、同院 急診主治醫師林俊男醫師亦於偵查中均證稱其等同意被害 人甲童之傷勢係於111年7月2日當日所造成(見他卷二第1 65頁)。
⑶由以上醫師之專業判斷可知,造成被害人甲童受有本案傷 勢及死亡結果之直接原因,發生時間點應係111年7月2日 當日。準此,本案應可將000年0月間所發生之上述3次受 傷事件排除在外。然即便可將事發原因特定在111年7月2 日當日,是否表示即為人為故意傷害行為?仍非無疑,應 為進一步之審究。
(三)關於被告乙女是否涉犯傷害致死部分:
1、醫學專業研判結果無法證明被害人甲童之受傷、死亡結果 係出於人為故意傷害行為:
⑴依澄清中港分院函文所附病歷資料所示,被告乙女於111年 7月2日將被害人甲童送醫急救時,陳稱其於當日約晚間7 時30分許發現被害人甲童有嘔吐情形,其便暫時離開去洗 衣服,然回來時發現被害人甲童已昏倒,嘴邊有奶渣、嘴 唇發紫,故立即將被害人甲童送往澄清中港分院急救;該 院急診室經初步檢查後,將被害人甲童送往兒童加護病房 進行進一步檢查,翌日111年7月3日電腦斷層結果顯示被 害人甲童左側額葉、顳葉、枕葉及右側顳葉有硬腦膜下出 血,另有腦中線往右偏移、蛛網膜下腔出血、腦水腫之情 形,故該院遂依神經外科醫師建議,將被害人甲童轉診至 臺中榮總;被害人甲童入院診斷為急性呼吸衰竭,出院診 斷為急性呼吸衰竭、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伴隨期間長短未 明之意識喪失、吸入性肺炎、疑似兒虐(見他卷一第213─
234頁,另可參照他卷一第451─472頁簡報內容)。
⑵證人蕭昌泓醫師於111年7月19日偵查中證稱:被害人甲童 經急診後送到加護病房,之後有調整呼吸器,有做抽血檢 測,檢測結果血液及二氧化碳看起來都還好,但心跳有時 會突然變慢,但很快就自己恢復,當時被害人甲童還是會 有一點反應,有跟家屬提說如果被害人甲童會想拔管,要 約束起來,也有掃心臟超音波,但結果還好,也有看眼底 ,但不是很清楚,她要插管接呼吸器才能維持血氧,家屬 是說喝奶會吐,但X片沒有大片奶積在裡面,家屬的敘述 與我們看到的不太相同,凌晨3點多小孩意識改變,對光 反射的反應不太明顯,可能是腦部有問題,有掃腦部超音 波,小孩已經8個月大,不像嬰兒明顯,那時還是有看到 腦室,當時小孩心跳血壓突然往上竄升到180幾,有做心 電圖看是否異常放電,但沒有,後來有做電腦斷層,看起 來就是腦腫脹,關於硬腦膜下出血的可能原因,從55公分 高度跌落不太可能有大片出血,最簡單的判斷方式是要高 於身高或是很大力摔落,從外傷可以看有無擦挫傷,但看 起來不像跌傷,關於造成被害人甲童額部、眼眶、臉部瘀 青的原因,最直接的想法是外力撞擊,經驗上從55公分掉 下來不會這麼嚴重,且對一個8個月大的小孩來說沒那麼 高,常常摔落也不排除會造成硬腦膜下出血,因為有時候 出血會新舊雜陳,但如果從電腦斷層來看,這麼大塊的出 血應該是新發生的,比較不會是反覆造成的,出血可能是 嬰兒搖晃症所導致,但眼睛可能是另外的,我們只能從後 面看到的去推,沒有看到當下真正的狀況等語(見他卷一 第433─441頁)。由此以觀,證人蕭昌泓醫師雖稱造成被 害人甲童額部、眼眶、臉部瘀青之原因,最直接想法為外 力撞擊,然外力撞擊未必等於人為故意傷害行為,且證人 蕭昌泓醫師亦有提到高於身高或極為大力之摔落,均為造 成硬腦膜下出血之可能原因,故本案無法排除被告乙女懷 抱被害人甲童時不慎摔倒致撞擊被害人甲童頭部之可能性 。
⑶證人黃元韻醫師於111年7月19日偵查中證稱:111年7月2日 蕭昌泓醫師下去處理後有打電話給我,我有交代注意事項 由他處理,直到翌日凌晨5點多,他告訴我被害人甲童的 肌肉張力消失、瞳孔放大、心跳180以上、血壓很高,我 有跟他說要測量體溫,其後我就從家裡出發到醫院,當時 做腦部超音波,被害人甲童腦中線左邊就偏右邊了,結構 都改變了,我們有做腦部電腦斷層,右側顳葉看到一點出 血,左側顳葉看到比較多出血,蜘蛛膜下開始看到出血, 左側範圍比較多從前額、顳葉到枕葉都有硬腦膜下出血,
可以看出中線往右移,左側腫脹到看不到腦室,整個腦水 腫,出血位置與瘀青位置可以對應,眼睛打開可以看出有 結膜下出血,只有左眼有,右眼沒有看到,左眼眼側周圍 有很多出血點,左側臉頰瘀青很明顯,還包含額頭的瘀青 ,右側眼角有瘀青,通常這樣我們會檢查凝血功能,結果 為血小板正常,凝血因子微高,APTT微高,凝血功能是OK 的,蕭昌泓醫師交班給我時說是在褓姆那邊受傷的,但高 度小於150公分的跌法,理論上不會有這麼嚴重的腦出血 ,而且是單側眼睛出血點,結膜下出血也是單側,我問媽 媽時她說是托嬰中心,我有問過放射科醫生,當天做完CT 我們是緊急叫放射科醫生看,第一個醫生我問他看起來從 哪裡撞哪,看起來是左側為主,但沒看到骨折,而且看起 來亮度蠻亮的,如果是慢性,應該是灰的,但放射科醫生 說無法明確說幾天前發生,但看起來亮,我們還是會認為 是急性的,結膜下出血不可能是摔落造成的,比較有可能 是直接外力,搖晃會有硬腦膜下出血,但不會有結膜下出 血,摔落如果照家屬形容的高度,應該不至於出現現在的 病程,我們這裡的神經外科不是兒童的,但臺中榮總有專 門兒童神經外科,一般我們這裡兒科病患若有腦部受傷, 都會轉去臺中榮總,所以於111年7月3日將被害人甲童轉 診到臺中榮總等語(見他卷一第429─441頁)。由此以觀 ,證人黃元韻醫師稱高度小於150公分之跌法理論上不會 有如此嚴重之腦出血,僅能排除從高度約55公分之主臥室 床跌落之可能性,無法排除從150公分以上高處不慎跌落 或摔落之可能性。又證人黃元韻醫師雖稱被害人甲童之結 膜下出血不可能為摔落或搖晃所造成,較有可能者為直接 外力,然直接外力並不等於人為故意傷害行為,故仍無法 排除被告乙女懷抱被害人甲童時不慎摔倒致撞擊被害人甲 童頭部之可能性。
⑷證人林俊男醫師於111年7月19日偵查中證稱:被害人甲童 的爸爸沒有跟我講說她有跌倒,當下來就醫抱進來時是說 寶寶反應不對,就直接進急救室,我們就請兒科來幫忙, 媽媽送進來時只有說在家裡及車上都有吐一次,在我們門 口時就沒反應,當下在急診時並沒有往兒虐的方向,他們 說是吐一吐沒反應,直覺想到是嗆到後沒呼吸,後來就送 加護病房,我出去做病情解釋時,媽媽反應比較焦急,爸 爸是後來才來的,我第二次出去時,爸媽都在外面,我在 解釋時沒有感覺到像是會故意虐童的冷漠狀態,是蠻擔心 自己小孩的樣子,如果是嬰兒搖晃症的腦出血,造成的眼 睛出血及皮下水腫應該是雙側,但被害人甲童是單側,雖
不能完全排除嬰兒搖晃症,但也不是很典型的直接撞擊造 成,因為直接撞擊通常會有皮下水腫在出血多的位置或對 側,但她沒有,只要有腦出血就有可能會有腦水腫,自己 跌下,如果撞擊點在眼睛的話不容易,因為眼睛不是凸出 來的,且8個月大的嬰兒應該會有反應,如果摔落的話會 用手撐,比較常撞到位置應該是額頭、顴骨,比較不會是 眼睛,如果被害人甲童常常從床上摔落,就照片上好像額 頭、臉頰也有是有機會的,小孩通常從床上滾落或摔下, 一定有主要撞擊點,就只會有那個地方是瘀青,額頭跟眼 眶應該是不同一次,或許多次有可能,但當下看身體沒有 明顯的其他瘀青,比較常見的兒虐案件我們學到不會是一 般常見的地方受傷,搖晃有可能會眼周圍瘀青,但結膜下 出血不能解釋,當下我接觸時被害人甲童的家長沒有把病 史講完全,他們只有跟我說嘔吐,但我後來回想,覺得8 個月大的小孩要嘔吐嗆死不太容易等語(見他一卷第437─
443頁)。由此以觀,證人林俊男醫師僅稱本案雖不能完 全排除嬰兒搖晃症,然亦非典型直接撞擊所造成,及搖晃 無法解釋被害人甲童之結膜下出血,無法明確特定造成其 傷勢者為人為故意傷害行為。
⑸依臺中榮總函文所附病歷資料所示,被害人甲童於111年7 月3日經澄清中港分院轉診至臺中榮總兒童加護病房時, 因診斷結果為創傷性急性硬腦膜下出血、視網膜出血、中 樞性尿崩症、吸入性肺炎,故須進行顱骨切除手術,切除 血塊,置入顱內壓監視器(見他卷一第235─331頁、相卷 二第17─390頁)。另依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111年8月31日函文所附臺中市(臺中榮民總醫院)兒少保 護醫療整合服務綜合評估報告、臺中市(臺中榮民總醫院 )兒少保護醫療整合服務驗傷採證專家協助評估/診斷個 案建議表(見相卷一第287─303頁),因本案無法排除兒 虐之可能性,故臺中榮總於111年7月3日有通報臺中市家 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而證人周育誠醫師於臺中市( 臺中榮民總醫院)兒少保護醫療整合服務綜合評估報告評 估結果總結第6點敘明:「從1950年到2009年的文獻回顧 中,虐待性頭部創傷病童有視網膜出血為一般頭部傷病童 有視網膜出血的14.7倍,概率為91%[Eye (Lond). 2013 J an;27(l):28─36]。病童視網膜出血現象,可能與硬膜 下血腫有關,但非百分之百有絕對的相關」。
⑹證人傅允彥醫師於偵查中證稱:111年7月3日被害人甲童經 轉診至臺中榮總時是我接手的,當下是戴呼吸器進來,病 人重度昏逨,昏迷指數3分,曈孔放大,需要緊急開刀,
有生命危險,被害人甲童陷入昏迷的情形,最重要的原因 是硬腦膜下出血,當時是我與顏俊銘醫師執行顱骨切除手 術,切除的血塊是新血塊,血塊的部位是左側硬腦膜下, 只能判斷是比較強的外力撞擊所造成,真正確切的原因無 法判別,沒有看到顱骨骨折,懷疑是鈍傷,鈍傷就是與頭 部的接觸面積比較大,不會是一點碰到頭等語(見他卷二 第19─21頁)。由此以觀,依照證人傅允彥醫師之研判, 僅能認定造成被害人甲童傷勢之原因為與頭部大面積接觸 之鈍傷,且係比較強之外力撞擊所造成,然真正確切之原 因無法判別,故仍無法排除被告乙女懷抱被害人甲童時不 慎摔倒致撞擊被害人甲童頭部之可能性。
⑺證人顏俊銘醫師於偵查中證稱:111年7月3日當時是我與傅 允彥醫師執行顱骨切除手術,造成硬腦膜下出血的原因, 只可能知道是強大外力撞擊,例如是用東西砸或巴頭,或 大力撞擊地面,應該是額頭的傷勢比較有可能造成硬腦膜 下出血,眼眶出血應該是頭部出血所引起,結膜出血也算 是頭部出血引起的,搖晃嬰兒應該是新舊雜陳的血塊,但 新的血塊應該是外力所造成,搖晃跟外力都會導致視網膜 出血,如果是不經意踢到應該不會造成本案傷勢,除非是 故意踹下去,因為不經意踢到,腦腫不會強到那樣,當天 開刀看到血塊的樣子是新鮮的,應該是當天所造成等語( 見他卷一第21─29頁)。由此以觀,證人顏俊銘醫師雖稱 造成被害人甲童硬腦膜下出血之原因,僅能知道係強大外 力撞擊,然其舉例時亦有提到大力撞擊地面之情形,故未 必即為人為故意傷害行為,自仍無法排除被告乙女懷抱被 害人甲童時不慎摔倒致撞擊被害人甲童頭部之可能性。 ⑻證人周育誠醫師於偵查中證稱:被害人甲童視網膜出血可 能是不正常用力所引起,特別去甩她的話,會造成視網膜 出血,一般車禍或摔倒,比例上比較不會造成視網膜出血 ,我在相卷一第299頁臺中市(臺中榮民總醫院)兒少保 護醫療整合服務綜合評估報告的評估結果總結第6點有引 用文獻,說明虐待性頭部創傷病童有視網膜出血,為一般 頭部創傷視網膜出血的14.7倍,依眼科會診報告,被害人 甲童視網膜出血是左眼單眼,本案有可能是嬰兒搖晃症, 因為是不正常受力去甩她,此舊稱為嬰兒搖晃症,現稱為 虐待性頭部創傷,沒有一定單眼就可以排除,視網膜細節 要問眼科,甩她容易造成視網膜血管破裂,例如是撞擊或 東西敲她,有可能是搖晃或撞擊,不能看到視網膜出血就 說沒有別的問題,視網膜出血只能說有不正常受力,當初 判斷為兒虐事件,因為小朋友受傷若非交通事故,是在家
庭發生的,我們都會有警覺性,都會照會眼科,我們有一 個流程,懷疑非交通事故的,就會找眼科看有沒有眼底出 血,若有兒虐機會較高,我們會去檢查身上的骨頭看有無 骨折,但被害人甲童頭部沒有骨折,也會找兒童血液科確 認沒有血液方面的疾病所造成,澄清中港分院轉院前也跟 我們聯繫過,我們接收到的訊息跟家長講的不是很吻合, 因此我們常規性會去通報,被害人甲童額頭受傷的位置與 硬腦膜下出血的血塊位置相符,都在左邊,最終於111年8 月16日決定拔除呼吸器,是因為脫離升壓劑後必須依賴呼 吸器,家屬決定不要讓被害人甲童痛苦,所以決定撤除等 語(見他卷一第23─29頁)。由此以觀,證人周育誠醫師 固從被害人甲童有視網膜出血之事實,推論係由不正常用 力所引起,並引用文獻說明虐待性頭部創傷病童有視網膜 出血,為一般頭部創傷視網膜出血之14.7倍。經查,所謂 「虐待性頭部創傷(Abusive Head Trauma, AHT)」指對 嬰兒進行「搖晃」或「鈍擊」所造成之腦部傷害,過去稱 為「嬰兒搖晃症(Shaken Baby Syndrome, SBS)」,其 通常涉及嬰兒照顧者對該嬰兒施以故意虐待行為,藉以與 意外事件所造成之傷害進行區隔。然該理論在醫學上並非 毫無爭議,例如Keith A. Findley、Patrick D. Barnes 、David A. Moran、Waney Squier在"Shaken Baby Syndr ome, Abusive Head Trauma, and Actual Innocence: Ge tting It Right"(2012)一文中提到,傳統SBS/AHT理論 包含兩項假設:①在無法證明其他替代情境之情況下,可 由硬腦膜下出血、視網膜出血、腦病變來合理推論有搖晃 或虐待行為;②可由症狀出現之時間推斷犯罪人為何。惟 該文指出,此種假設近來遭受不少研究者提出質疑,並舉 例說明例如短距離摔落亦有可能造成死亡結果。該文進而 表明,今日學者有普遍達成之共識為:嬰兒發生硬腦膜下 出血、視網膜出血之情形,均非必然為搖晃或施虐所產生 之結果。該文並特別強調,法院及陪審團普遍傾向聽從專 家意見,故若不重視對上開SBS/AHT假設之質疑,將會產 生更多冤獄個案。準此,就本案而言,證人周育誠醫師上 開研判意見固非無見,然基於以上所述之疑慮,本案仍無 法排除被害人甲童之硬腦膜下出血及視網膜出血,係非故 意虐待行為所造成之可能性。
⑼證人林俊男醫師於111年8月26日偵查中證稱:就被害人甲 童傷勢部分,其外在表象及内部出血關係,以神經外科醫 師當下開刀時的判斷為主,我們判斷的只有外面瘀血及電 腦斷層,被害人甲童當時如何受力,我們經驗上也比神經
外科醫師弱,故以他們的判斷為主,如果是自發性出血, 很少會同時發生在兩個地方,應該主要是蜘蛛網膜下出血 較高,本案主要是硬腦膜下出血比較多,以及蜘蛛網膜下 出血,自發性出血的機會很低,而且結合臺中榮總眼科也 有看到視網膜出血,外傷的機會比較高,被害人甲童送來 急診時,沒有注意到額頭有無瘀青,當時急著要處理沒有 呼吸的問題,一直專注在處理她的插管、氣管内管,有觀 察到左眼眶周圍有小出血點,但額頭沒有注意到,可能被 頭髮擋住沒有發現,插完管送上加護病房,加護病房拍照 是晚上10點多,瘀青的狀態不會在急診短短1、2個小時內 造成,剛開始受傷不會這麼黑,會比較紅一點,而且我們 急救處置不會撞到她的頭,當時急診時是先維持她的呼吸 道,有給面罩式呼吸器跟嘗試從嘴巴置入氣管内管,不會 動到她的臉部,護理師從四肢找靜脈管路也與臉部無關, 過程中被害人甲童也無摔落或撞到床欄或面朝下,當時她 四肢癱軟不會掙扎,也不會是掙扎而撞到等語(見他卷二 第161─165頁)。由此以觀,證人林俊男醫師以上證述僅 能排除事後送醫急救時,澄清中港分院醫療人員不慎撞擊 被害人甲童頭部之可能性,無法積極證明111年7月2日當 日在送醫急救前之事發經過。
⑽被害人甲童於111年8月16日死亡後,經檢察官會同法醫對 其進行相驗、解剖,後由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出具解剖暨鑑 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死者為滿10個月大女嬰,原有 顱内硬腦膜下腔出血住院,並接受開顱手術痕,另生前似 左眼有熊貓眼狀及雙頰有出血點等傷勢支持有虐兒證據之 可能,死者死亡前似有吸入性肺炎併氣管炎,最後因爲肺 炎、呼吸衰竭與中樞神經衰竭死亡;死者之死亡機轉為呼 吸衰竭,死者原為滿10個月大女嬰,疑於111年6月27日有 供訴家中由床上跌落,於111年7月2日晚(約5日後)因顱 内硬腦膜下腔出血住院,並接受開顱手術痕,依住院前似 左眼有熊貓眼狀及雙頰有出血點等傷勢,死者急診住院時 ,似有吸入性肺炎,顱内有硬腦膜下腔出血、蜘蛛網膜下 腔出血、中樞神經衰竭住院後因爲支氣管炎、肺炎,最後 因為呼吸衰竭死亡,死亡方式尚為「未確認」,請調查床 上跌落之過程及眼臉外傷後決定之,研判死亡原因為:甲 :肺炎、呼吸衰竭;乙:硬腦膜下腔出血、中樞神經衰弱 ;丙:眼臉挫傷、疑床上跌落顱內出血、手術後(見相卷 二第5─15頁)。其中所謂被害人甲童於111年6月27日從床 上跌落之受傷事件作為死亡原因之可能性,業經本院排除 在外,已如前述,不再贅論。是由上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解剖及鑑定結果,亦無從確認被害人甲童死亡之原因係出 於人為故意傷害行為。
⑾綜觀以上各節,從各該醫師提出之醫學專業研判,本案仍 無法排除被告乙女懷抱被害人甲童時不慎摔倒致撞擊被害 人甲童頭部之可能性,故被告乙女是否有公訴意旨所稱故 意傷害被害人甲童之行為,仍有疑慮。
2、被告乙女過往之言行,難以作為推論其傷害犯行之依據: ⑴被告乙女與其友人楊蕙之(暱稱「163」)之LINE對話紀錄 中,被告乙女曾於110年12月11日凌晨1時56分許表示:「 氣到直接丟她奶嘴,大吼大叫」(見數採104號卷第630頁 );被告乙女與暱稱「Yu-Hsuan瑜軒」友人之LINE對話紀 錄中,被告乙女曾於110年12月31日晚間8時19分許向該友 人表示:「而且我都會拿濕紙巾丟他,超級好笑哈哈哈」 ,復於翌日即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2分至23分許向該友人 表示:「產後憂鬱不容小覷,差點掐死他」、「好幾次哭 著跟我老公說不能丟掉她嗎,孤兒院之類的,送給別人」 (見數採104號卷第595─597頁);依被告乙女、丙男於11 1年3月9日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乙女曾於該日凌晨2時34 分許至2時38分許向被告丙男表示:「但我打你女兒」、 「打你是愛你,打她,是想殺她,真的真的真的,每次都 差一點」、「我虐嬰程度比托嬰誇張很多,我根本就是暴 力嚴重的人,我真的有一次差點丟他去馬桶」、「我不相 信我自己,我今天沒吃藥,阿反正也沒用」(見數採134 號卷第11─15頁)。然以上時點均集中在110年12月至000 年0月間,皆為被害人甲童甫出生後數個月內,衡諸產後 婦女因疲於照料新生兒,又面臨生活節奏之劇烈改變,出 現一些情緒性、宣洩性之發言,在所難免,頗有誇大其辭 之成分,難以據此推論被告乙女於111年7月2日確實有傷 害被害人甲童之行為。
⑵被告乙女與楊蕙之之LINE對話紀錄中,被告乙女曾於111年 3月26日上午9時47分許表示:「那天又失控打小孩,我老 公跑來阻止我,然後他的腳瘀青手被我抓上,我自己也摔 一個,他的手嚴重到要貼人工皮,被我指甲硬生生抓下一 層」(見數採104號卷第524─525頁);另楊蕙之於111年6 月29日晚間6時16分許詢問被告乙女:「你幹嘛打他」, 被告乙女回覆:「爽啊,她也喜歡,看不出來嗎,這很小 力啦」(見數採104號卷第229頁)。惟被告乙女曾於000 年0月間毆打過被害人甲童之事實,距離本案案發日已相 隔3、4個月,無法據以推論被告乙女於111年7月2日確實 有傷害被害人甲童之行為。另被告乙女於111年6月29日雖
有打過被害人甲童,然被告乙女於對話中有特別強調力道 十分輕微,無法排除係出於戲謔、玩耍之心態,更無法證 明被告乙女有公訴意旨所指之故意傷害犯行。
⑶楊蕙之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證稱:我是在網路上賣瘦身產 品,被告乙女要減肥,她看到後來跟我詢問,我們是這樣 認識的,我LINE暱稱是「163」,但有時候是我前男友在 幫我回覆訊息的,被告乙女聊天基本上都是跟我前男友聊 ,我前男友說她都講一堆小孩的東西,我知道她生完小孩 後很憂鬱,她會一直跟我們說她顧小孩很累,我們的認知 就是她很憂鬱,對小孩不太耐煩,她每天都講很多,給我 的感覺很負面,被告乙女生小孩前不會憂鬱,但在生產後 ,有時候跟她對話,我跟她說妳為何要這樣對妳小孩,就 像我在LINE裡面問她妳怎麼會這樣對妳小孩,我印象我有 看過的影片,她可能會拿毛巾或玩具丟小孩的臉、腳,有 點像在玩,但看起來又不太像在玩,我就問她妳幹嘛丟她 東西,她就說好玩,因為看起來不太正常,所以才會這樣 問她等語(見他卷二第247─249頁)。以上證述僅能證明 被告乙女於產後有出現憂鬱、負面之情緒,然此與許多婦 女之產後狀態相仿,並無異於常情,亦無法證明被告乙女 有公訴意旨所指之故意傷害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