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1464號
TCDM,110,訴,1464,2024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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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育文



具 保 人 陳筱棋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043號、第199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筱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被告張育文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偵查 中之民國110年4月21日,經檢察官訊問後,命被告應取具保 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以擔保其到庭,由具保人陳筱棋於 同日繳納5萬元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訊問筆錄、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 、國庫存款收款書、臺中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在卷可 憑。
三、茲被告前經本院合法傳喚並指定其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 30分到庭應訊,並依被告住所即戶籍地、居所寄送傳票,寄 存送達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太昌派出所、花蓮分局美崙派 出所,業已合法送達,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依法囑 託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代為執行拘提,拘 提無著,且查無遷移戶籍或在監在押紀錄,有本院送達證書 、刑事報到單、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花蓮地檢署 112年11月28日、12月26日函及所附該署拘票、員警報告書 、刑案照片在卷可考。本院復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上開時 間前來本院出庭應訊,亦已合法送達具保人,且具保人當時 並無在監在押,惟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有本院送達證



書、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訊問筆錄、刑事報到單、具保人之 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供核 。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 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予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品瑜                  法 官 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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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