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13年度,1號
PHDV,113,司家催,1,2024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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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號
聲 請 人 謝欣成地政士(即被繼承人陳銀河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陳銀河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對被繼承人陳銀河(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1年6月28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澎湖縣○○市○○里00鄰○○○00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或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陳銀河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1年2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如未於前開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陳銀河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銀河(男,民國00年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11年6月28日死 亡,其繼承人有無不明,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197號 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 第3款規定,聲請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之 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 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 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聲請,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97號 裁定影本為證,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上開規定,定 相當期間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如主文 所定期間內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27條第4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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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