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20號
PHDV,113,司促,320,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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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俞勝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肆拾肆元,及其
中(一)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八計算之利息
。(二)新臺幣捌仟肆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俞勝宏向債權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12日止累計26,34
4元正未給付,其中22,367元為消費款;875元為循環利息;
3,10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
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
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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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