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13年度,1號
PHDM,113,訴緝,1,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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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均誠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寅煥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433號、110年度偵字第652號、110年度偵字第90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均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王政揚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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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