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93號
CTDV,113,補,193,2024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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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3號
原 告 睿宜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翼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開陽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7,170,2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18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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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開陽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睿宜綠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