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92號
CTDV,113,補,192,202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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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2號
原 告 北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澤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世軒等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57,270元
(計算式:8,216,794元+240,476元=8,457,27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4,7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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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澤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