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3號
原 告 黃柏語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王郁萱律師
蘇端雅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進原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李翌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並具狀陳明本件侵權行為地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