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61號
CTDV,113,補,161,202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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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1號
原 告 欣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振興營造有限公
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8,11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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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