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54號
CTDV,113,補,154,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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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4號
原 告 麗橋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育佐


一、原告與被告林睿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
,784,552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5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林睿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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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橋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