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39號
CTDV,113,補,139,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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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 告 李宛璇
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律師
被 告 博愛大道博愛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田財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3
樓之通用浴室管道間及公用排水管,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及損
害賠償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
00,000元【計算式:500,000元(即原告主張之修繕費用)+100,
000元=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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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