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祭祀公業陳琳
法定代理人 陳嘉吉
被 告 何福三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自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門牌
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建物遷出,並將該建物拆除騰空後,
返還所占有之土地(面積192.41平方公尺)予原告,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6,51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1
92.41㎡×公告土地現值11,000元/㎡=2,116,51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