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24號
CTDV,113,補,124,202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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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 告 余聰毅
被 告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堯昆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
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
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1100號
強制執行事件,就民國112年12月21日作成,定於113年2月2日實
行分配之分配表,次序3、4、5、7、8、9、10所示被告之併案執
行費、第一順位抵押權、表一分配不足金額、借款金額、清償債
務等項,應予剔除,不列入分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
301,999元,【計算式:46,040元+32,000元+36,649元+5,000,00
0元+1,184,337元+1,421,675元+1,581,298元=9,301,999元】,
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93,1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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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