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4號
聲 請 人 林茂賢
關 係 人 財團法人臺灣歌仔戲推廣基金會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國劇之家捐助章程第1條至第19條,准予變更如附件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修正名稱」及「修正條文」欄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歌仔戲推廣基金會之 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13年1月12日報經文化部核備設 立,並經本院於同年3月6日核准發給法法人登記證書在案。 茲因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 具備,經董事會決議,擬修訂捐助章程共19條,爰依民法第 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為如附表所示等語。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 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 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 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 ,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然 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 可,即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觀民法第59條 之規定意旨自明(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意 旨參照)。所謂財團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之 組織不完全,例如章程未定明董事人數者是;所謂「重要之 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選任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 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
三、經查:
㈠、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是其具利害關係人之身分, 自得依前揭規定向本院聲請就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為必要之 處分,其聲請自屬合法。
㈡、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歌仔戲推廣基金會捐助章程為
如附件「財團法人國劇之家捐助章程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之「修正名稱」及「修正條文」欄第1條至第19條所示,核 屬財團法人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修正,且與該法人之設立精 神並不相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並無牴觸,其聲請 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所示。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