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365號
CTDV,113,司票,365,20240327,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鉅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胤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胤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鉅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