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253號
CTDV,113,司票,253,2024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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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沈信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昆億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昆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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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