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4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劉世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依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王依雯、債務人王明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岡山區嘉興段1483-4、1483-1
2地號土地及其上634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
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
之完整姓名)。
三、依借款契約書及個人貸款總約定書第五條㈢之通知或催告繳
款函及債務人收受之回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