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51號
CTDV,113,司拍,51,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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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林束汧

林君諺

前列林束汧林君諺共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奕豐、李有財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吳奕豐、李有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依附件謄本所示,本件不動產所有人僅有吳奕豐一人,聲請
狀中則列吳奕豐、李有財二人為相對人,請臺端確認本件相
對人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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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