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號
聲 請 人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昶彤
訴訟代理人 陳子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坐落高雄巿橋頭區仕興段1161、1161-1、1161-2
、1161-3、1161-4、1161-5、1161-6、1161-7、1161-8、11
61-9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
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
姓名)。
二、承上,並具狀補正相對人李○○之真實姓名、住居地址,及補
正相對人李○○、債務人蔡宇盛、浦虹天最新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金振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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