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25號
CTDV,113,司拍,25,20240327,6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蔡旭芳
複 代 理人 卓維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淑芬李志建李志郎李味瓊、李味珍
李伊雅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
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李林秀菊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若已死亡併提出死亡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