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9427號
CTDV,113,司執,19427,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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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42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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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龐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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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郭建志(法金債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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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林秀雲 (已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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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林秀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 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 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 已於112年11月23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 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該部分強制執行 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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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