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42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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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龐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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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郭建志(法金債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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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林秀雲 (已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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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林秀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
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
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
已於112年11月23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
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該部分強制執行
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