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863號
債 權 人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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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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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黃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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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
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
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440元,經
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3月21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
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其
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03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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