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78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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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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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黃思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由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郵局
帳戶後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在第三人高雄西甲郵局有開
戶資料,又其投保單位係松美牙醫診所,上開第三人分別設
址於高雄市前鎮區及鼓山區,此有債務人郵局及勞保投保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於本院無可供執行之標的,依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
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