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046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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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送達代收人 李政郎
債 務 人 王耿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國巨股份有限公
司之薪資債權,惟第三人設址於新北市新店區,此有債務人
勞保投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