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5898號
CTDV,113,司執,15898,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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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89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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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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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薛添(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又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3月8日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 度司執字第71752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換發債權憑證 。惟債務人業於106年11月1日死亡,有戶役政資料一紙在卷 可稽,核其情形屬無從補正,依首開規定,債權人就債務人 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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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