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944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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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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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葉筱琦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以資聲請
執行,並無確定之執行標的物。另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
第三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港分公司(址設高雄市小港
區)之存款債權,該具體執行標的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
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
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
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珮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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