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4047號
CTDV,113,司執,14047,202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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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047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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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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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邱榮正
蕭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由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蕭淑真對第三人皇典科技有限公 司之薪資債權、中活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內郵局及京城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井分行之存款債權;另聲請執行債務人 邱榮正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玉井郵局之存款債權 ,並查詢其勞保投保資料後予以執行。經查,債務人蕭淑真 之勞保已於民國113年2月7日自第三人皇典科技有限公司退 保;另指明上開第三人部分,均設址於臺南市,此有債權人 聲請狀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前開地方法 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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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玉井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典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