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047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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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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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邱榮正
蕭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由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蕭淑真對第三人皇典科技有限公
司之薪資債權、中活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內郵局及京城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井分行之存款債權;另聲請執行債務人
邱榮正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玉井郵局之存款債權
,並查詢其勞保投保資料後予以執行。經查,債務人蕭淑真
之勞保已於民國113年2月7日自第三人皇典科技有限公司退
保;另指明上開第三人部分,均設址於臺南市,此有債權人
聲請狀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前開地方法
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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