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3355號
CTDV,113,司執,13355,2024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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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35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110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110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送達代收人 林秀玲  
           住600 嘉義市○○○路00號3樓   
債 務 人 黃清義即黃俊豪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吳蔭即黃俊豪之繼承人
           住嘉義縣民雄鄉福樂村39鄰光明五街41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黃清義即黃俊豪之繼承人、吳蔭 即黃俊豪之繼承人對於第三人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組因原 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黃俊豪死亡條件成就可領取之勞工退休金 ,惟第三人勞工保險局設於臺北市中正區。依上開規定,本 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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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