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35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110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110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送達代收人 林秀玲
住600 嘉義市○○○路00號3樓
債 務 人 黃清義即黃俊豪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吳蔭即黃俊豪之繼承人
住嘉義縣民雄鄉福樂村39鄰光明五街41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黃清義即黃俊豪之繼承人、吳蔭 即黃俊豪之繼承人對於第三人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組因原 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黃俊豪死亡條件成就可領取之勞工退休金 ,惟第三人勞工保險局設於臺北市中正區。依上開規定,本 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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