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0683號
CTDV,113,司執,10683,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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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68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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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黃義雄
債 務 人 利安玉利甘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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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永利
曾俞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曾俞潔對第三人昌泰工程有限 公司之薪資債權,惟經本院調查後,債務人勞保已自該公司 退保,已無薪資債權可供執行,有其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另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曾俞潔對第 三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債權、債務人利安玉利甘夙對第三人家樂易國際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該具體 執行標的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臺南市,均非在本院轄 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 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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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