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59號聲 請 人 顏俊雄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二、股票發行人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