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3年度,59號
CTDV,113,司催,59,20240307,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9號
聲 請 人 顏俊雄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股票發行人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