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57號聲 請 人 劉靜嬌即梁銳光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梁銳光之死亡除戶戶籍謄本。二、各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需與股票分配協議書上各繼承人 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以釋明各繼承人股票分配之真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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