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3年度,57號
CTDV,113,司催,57,202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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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劉靜嬌即梁銳光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梁銳光之死亡除戶戶籍謄本。
二、各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需與股票分配協議書上各繼承人
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以釋明各繼承人股票分配之真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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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