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146號
CTDV,113,司促,3146,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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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4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陳素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貳仟捌佰捌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
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一),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
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
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
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
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
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
先敘明。二、緣相對人於民國(1)110年12月23日、(2)112年
3月16日先後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
貸款(證二),聲請人於(1)110年12月23日、(2)112年3月1
6日先後撥付信用貸款(1)40萬元整、(2)25萬元整予相對人
,合計新臺幣65萬元整,二筆貸款貸款期間均為七年,貸款
利率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1)加8
.19%計算之利息【現為9.77%】、(2)加8%計算之利息【現為
9.58%】。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
;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
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
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
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貸款約定
書第16條、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6條)。三、系爭借款之還款
明細,相對人確實繳付系爭借款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足見雙
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四、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
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
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
。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
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
證明債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
舉證之責。五、相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12年12
月22日、(2)112年12月15日,經聲請人屢次催索,相對人始
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聲請人
行使加速條款,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自得
請求相對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542,8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遲
延利息。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
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14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2206元 陳素靜 自民國112年12月23日起 至民國113年01月22日止 年息9.77% 001 新臺幣312206元 陳素靜 自民國113年0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1.72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9.7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30676元 陳素靜 自民國112年12月16日起 至民國113年01月15日止 年息9.58% 002 新臺幣230676元 陳素靜 自民國113年0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1.496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9.58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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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