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767號
CTDV,113,司促,2767,202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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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6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高世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零參拾壹元,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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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