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6號
聲請人即債 林育鮮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蔡駿民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未變價之財產,
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
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
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
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
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
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
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清算財團有存款新臺幣360元與南山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美元保險;又查,上開存款經聲
請人提出相當金額,而南山人壽保險則經本院通知終止契約
後,由南山人壽將美元匯入聲請人於第三人華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外幣帳戶後,由華南銀行換算為
新臺幣(下同)10,866元,以上有聲請人110年度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
函、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華南銀行陳報狀、聲請人陳報狀
等在卷為憑。復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爰斟酌本事件
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
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
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6號函、送
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可憑,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
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11,226元,由本院作成分
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
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
編號 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處分方式 1 存款 360元 由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 2 南山人壽外幣保險 10,866元(已扣除變價手續費) 由本院通知南山人壽終止契約,匯入聲請人華南銀行外幣帳戶後,由華南銀行換算新臺幣解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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