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2號
聲請人即債 洪舒儀
務人 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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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李靜怡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對人即債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不予處分,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
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
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
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
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又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
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
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再查,
本件聲請人切結全無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其雖曾投保南山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但均已停效(且無可領取之
給付),又聲請人財產調件明細表雖有顯示有限責任台灣主
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下稱主婦聯盟)股金新臺幣2,340元
,但上開股金無法透過公開市場買賣,顯無處分實益,又經
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
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聲請人11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聲請人
陳報狀、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2號函、送達證書等
附卷可憑。堪認本件聲請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
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
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
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備註 主婦聯盟股金 2,340元 無法透過公開市場買賣,不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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