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92號
CTDV,111,重訴,192,2024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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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沅臻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澤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昭榮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7
3,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09,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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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沅臻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