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郭雙慧
被 告 蔡宗謀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2年度易字第264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蔡宗謀被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郭雙慧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 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陳俞璇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喜苓